工商時報 記者薛翔之/台北報導

單一保單代收保費,現金以5萬元為限。為了杜絕保險業務員挪用保費等情形發生,金管會日前訂定「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」,明訂代收現金保費金額上限及繳回期限等,保戶繳納保險費,若是以現金支付時,單張保單當期保險費的金額,需以新台幣5萬元為上限。

但如果是超過5萬元的保單,保戶則應該以其他方式,如:劃撥、匯款、信用卡、支票等繳納保費。

金管會保險局官員指出,由於近來發生業務員挪用保險費等事件,其他還有收取保險費之後,未交付送金單或收據、濫用送金單或收據,影響消費者權益,認為有規範保險業代收保費、交付送金單(保險費繳納證明、保險費收據)的必要性,因此,訂定辦法,目的是保障保戶,而非要增加困擾。

官員也提醒,消費者每次交付費用給保險業務員時,應確實取得送金單或收據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

金管會此次明訂,有權代收保費的人員,在收取保費時,保戶以現金或支票繳納保險費時,保險公司應同時交付送金單或收據給保戶,其中,送金單或收據上面,應載明收費時間,且至少包含年份、月份、日期,以及時間。

在金額的限制方面,金管會也規範,有權代收保險費的人員,代收時,保戶若以現金繳納保費,單一保單當期保險費的金額上限,以5萬元為上限;如果繳納金額超過規定金額時,保戶則應以劃撥、匯款、信用卡、支票等其他方式繳納。

金管會在注意事項當中,並明訂有權代收保險費的人員,不可以透過拆單或分單等方式,規避5萬塊上限的規定。

另外,保險公司若在送金單或收據上,增列相關警語或注意事項等內容,金管會也規範,不可以有增加保戶責任,或是將舉證責任、其他不利益,轉由保戶承擔的情形。

在送金單的部分,金管會也規範,有權代收保險費人員遺失或毀損所領取送金單或收據時,保險公司必須提出說明;而且,保戶繳費以後所收到的送金單或收據,即使是已經遺失或是受到毀損,保險公司仍應該對保戶依法負其責任。

===================

很重要的一點

就是拿現金給業務員時,一定要收送金單或是收據

不要因為是很熟的朋友或是親戚就沒拿沒關係

因為我就聽過被親戚騙走一百多萬的保費

而因為那業務員打死不承認有收保費

而我朋友也沒證據可以證明保費是他親戚收走的

所以打官司也沒用~

記得~只要是拿現金給業務員~一定要拿到送金單或是收據哦!!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阿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